《多种纤维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进口方实施限制的范围由上述短期安排和长期安排中的棉纺织品和含棉50%的纺织品扩大到所有的棉、毛及合成纤维纺织品和服装;进口方应保证进口配额年增长率不低于6%;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TextilessurveillanceBody。FSB)。负贵对协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解决有关争端等。
我们可以对乌拉圭回合前纺织品贸易的多边安排得出如下基本认识:纺织品产业本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传统优势产业.自20世纪50年代它们逐渐失去这一产业的传统优势后.就不断寻求国际法律规则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出口。并不遗余力地使它们的各种限制措施披上合法的外衣。上述短期安排、长期安排以及多种纤维安排就是在GArI r的主持下.为纺织品与服装领域进行限制“合法化”进行谈判并达成的一系列“成果”。其核心内容是实行进口配额限制。而这种限制措施从根本上讲是与GATr的宗旨和原则背道而驰的。虽然这些协议对于维护纺织品与服装领域的正常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进口国的限制措施越来越严厉.加之各种双边协议的侵蚀。纺织品出口的增长率在不断下降。可以说,乌拉圭回合前的上述多边安排并不足以保障在纺织品与服装领域具有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多种纤维安排》在第一个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新的内容。即“合理背离条款”(ReasonabledepartureClause).其含义是:进口国在与出口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部分免除多种纤维安排有关条款的适用和约束。特别是有关配额和出口增长率的适用。例如可以实施比多种纤维安排所规定的更为严格的进口限制措施。这一条款为进口国背离《多种纤维安排》的义务打开了方便之门。
《多种纤维安排》是最后一个多种纤维安排。原定的有效期为1986年8月1日到1991年12月31日.后因乌拉圭回合迟迟未能结束而延长至1994年12月31日。虽然该协定提出了最终使纺织品贸易回归GATY的目标.但是却比前几个协定更有限制性:首先.协定不仅继续沿用“反急增条款”.而且又恢复了曾在第3个协定中被取消的“合理背离条款”;其次,产品限制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原来棉、毛、人造纤维产品基础上又增加了所有植物纤维、混纺纤维和丝混产品;再次,发达国家的单方面限制权力扩大,进口国在实施了不超过12个月的单边限制后.无须经双边同意,就可以单方面决定延长限制1年;最后,进口方应承诺放弃未用足的配额。
《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一方面规定发达国家进口国应取消对来自于低收入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棉纺织品实行的限制;另一方面又规定低收入国家必须控制其出口。即出口幅度应控制在1961年6月30日前的最高水平上。如果出口国或地区不按要求控制其出口。一旦进口国因此而受到市场扰~b(Marketdisruption)。进口国有权采取单方面的进口限制措施。而限制措施下的进口量应不低于前12个月的进口平均水平。此外,所有参与制定《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的缔约方组成了棉纺织品委员会.负责在该短期安排期满后谈判棉纺织品贸易的长期安排。
《多种纤维安排》取消了“合理背离条款”,但保留了前述几项协议的限制内容。它还增加了一个“反急增条款”(Anti一surgeClause)。这是。。项特殊情况下的保护措施.即使正在增加的产品的进口量并未超过进出口双方原先达成的配额范围,也允许进口方对在一定期间内急剧增加的进口实施限制措施。
《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无论在适用期限、受约束的缔约方数量还是在调整范围方面都比上述短期安排有所进步:在适用期限上。长期安排的有效期为5年,1967年期满后又被延长,一直到1973年结束;在受约束的缔约方数量上,受长期安排约束的缔约方几乎扩大到所有纺织品贸易国;在调整范围上,长期安排不仅涵盖所有的棉纺织品。而且涵盖含棉50%以上的纺织品和服装。《国际棉纺织品留易长期安排》第一次尝试将纺织品与服装问题纳入GATI"体制之中。但在使纺织品与服装“回归”多边贸易体制方面,长期安排的作用相当有限。由于它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长期安排在实践中也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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