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官方刊物最近公布一项欧委会决定,通知成员国有关在水面及水中使用的浮水消闲产品的安全规定,成员国及欧盟标准组织必须遵从,销售该等产品的贸易商应留意。这项规定已被纳入欧盟有关一般产品安全的第2001/95/EC号指令范围内。该项决定覆盖的产品包括以充气或浮力物料浮起的消闲产品,但不包括玩具(玩具安全指令涵盖 )、个人保护设备及消闲船舶(已受有关法例监管)。
事实上,大部分受该项决定涵盖的产品均为经改良的传统产品,通常是由在陆地使用的设备改装为在水面或水中使用的产品,目的是增加速度,提高活动能力,为使用者带来更大乐趣及刺激。
该项决定涵盖的浮水产品可按用途、推动方式及设计分为以下类别:A)在固定位置使用的产品(如可稳定浮起或平衡);B)静止使用的产品(如连座位和系带的支撑身体设备等围在使用者身体的浮力设备);C)以动力使用的产品,即以高速使用(如设有以外力拉动设备的座舱或座位);D)活动使用的产品,即攀爬或跳跃等;以及E)拥有特定浮力及长度的浮艇。一般来说,供儿童在浅水玩耍的产品不被纳入范围内。
这些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可能引致遇溺或几乎遇溺的意外。其他风险包括可能会漂走、堕下、缠绕、突然失去浮力、搁浅及相撞等。有鉴于此,欧盟制订特定安全规定:
1、设计安全:是首要之务。必须采用先进材料及技术。设计产品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稳定浮起;最少浮力;容易抓紧;在搁浅时容易逃生;再启动方法等。
2、小心使用警告及资料:必须附有显眼及清晰的标签,以及消费者容易明白的警告及提示,列明所有对使用者(特别是儿童)构成的危险。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必须能看见标签(包括图文),在购买产品前获得有关产品性能及限制的重要资料。
3、特定字句:所有产品必须附有“注意:提防遇溺。只供懂游泳人士使用”警告字句。供风险较高人士(如儿童、不懂游泳人士或长者)使用的产品必须附加特定警告字句。
此外,产品须按其特点、用途及有效使用期提供有关充气、压力情况、保养、维修、储存及弃置的提示。
基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欧盟对提供给消费者个人使用的产品的安全性给予了高度的重视。1992年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制定了针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制定了产品的通用安全要求92/59/EEC,规定了关于产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在2001年进行了修订,2001年12月3日通过了2001/95/EC指令,新指令于2002年1月15日实施,原指令于2004年1月15日废止。该指令覆盖了除服务领域以外的众多消费品,产品范围广泛,不仅适用于新产品,二手产品同样也应符合该指令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该指令的制定,旨在弥补欧洲各国关于消费者安全保护方面法规的差异性,确保投入市场的产品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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