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 (EU) 于2010年11月29日 (L313)采纳(EU)No 1103 / 2010法规,建立有关可携式二次电池 (可充电)、汽车电池和蓄电池的容量标签规则 (依据《2006/66/EC指令》制定)。
该法规已于2010年11月30日在《欧盟公报》(European Official Journal) 刊登,并于刊登即日生效,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
适用范围
于2012年5月30日后首次推出市场的可携式二次电池 (可充电)、汽车电池和蓄电池。
豁免
所有在出售给最终使用者前已经或预期组装在电器内,而不预期会被移除的可携式二次电池 (可充电) 和蓄电池。豁免亦适用于以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为理由,必须无间断电力供应,以及跟电池或蓄电池永久连接的装置。 (依据《2006/66/EC指令》第11条所定)。
要求
把可携式二次电池(可充电)、汽车电池和蓄电池推出市场时,必须带有标示其容量的标签。
容量
定义: 在一系列特定条件下,电池或蓄电池能够释放的电荷;视乎电池内含有的化学物质,以下列标准为以衡量基础:IEC/EN 61951-1、IEC/EN 61951-2、IEC/EN 60622、IEC/EN 61960和IEC/EN 61056-1 (适用于可携式二次电池 (可充电) 和蓄电池),以及IEC 60095-1/EN 50342-1 (适用于汽车电池和蓄电池)。
单位
可携式二次电池 (可充电) 和蓄电池的容量以“毫安培小时”(milliampere-hour(s), mAh)或“安培小时”(ampere-hour(s), Ah) 来表示。汽车电池和蓄电池的容量则以“安培小时”(Ah) 和“冷车启动安培数”(Cold Cranking Amperes, A) 表示。
容量标签设计
根据电池和蓄电池的种类,决定其标签款式和最小尺寸。
(EU)No 1103 / 2010法规详情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0:313:0003:0007: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