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欧盟出台了765/2008/EC和768/2008/EC两项旨在严格CE标志认证规定的法规,以确保产品安全。新法的突出重点是加强CE 标志的市场监督,具体措施包括:强化欧盟各港口海关检查进口商品的合格性的责任;规定加贴CE标志产品的合格评定活动由指定评估机构完成,授权评估机构通知欧盟各成员国的程序,规定每个成员国只设一个评估机构,其评估通知对整个欧洲地区均有效;规定生产商、分销商、进口商的责任,细化合格评定程序的不同模块。除此之外,新法还对CE标志的尺寸大小作了严格规定,要求CE标志的各组成部分必须有相同的垂直尺寸,不得小于5毫米,无论CE标志被缩小或放大,和原比例规定有细微差别都将被视为误用,将受到成员国法律行动的严厉制止。新法规实施后,海关手续、授权政策和市场监督手段均需在2010年1月1日准备就绪。由此看出,欧盟提升CE认证标准将对国内制造商造成全面和深远的影响。
然而新法规实施在即,国内众多出口企业对此仍未引起足够重视,不少企业对CE标志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
一、有企业认为CE标记只是安全标记,只重视产品的安全要求,其实远非安全要求一项。CE标志加贴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如一台出口欧盟的冰箱需符合LVD指令、EMC指令、ROHS指令和WEEE指令。
二、应该加贴CE标志的产品未加贴CE标志,导致货物到达欧盟口岸后被扣留甚至销毁。
三、错误加贴CE标志,包括加贴的CE标记不符合要求和不应该加贴CE标记的产品加贴CE标记,此种做法在新法规实施后,将遭到欧盟处罚。
四、产品加贴了CE标记,但未经过合格评定程序,导致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后,由于不符合协调标准的要求而被欧盟官方通报。事实上,协调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凡是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大多数输欧产品都可找到适用的协调标准,新法规实施后,合格评定活动必须由指定评估机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