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3日,欧洲议会以大比数通过欧洲委员会提出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WEEE)修订案,对电器产品业及成员国作出严厉要求。 上述修订案将提高成员国回收产品的目标,并增加生产商(欧盟进口商及制造商)的回收成本。其重点如下: (i)范围:修订后的指令适用于所有电器及电子设备,并列出不受指令规管产品的列举清单。这些产品包括(a)专为其他不受指令规管设备而设并作为其一部分的设备,这些设备只有作为有关设备的一部分时方可完全发挥功能;(b)大型固定装置;(c)大型固定工业工具;(d)专业用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e)光伏组件;以及(f)灯丝灯泡。 (ii)分类回收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欧洲议会希望确保电器及电子设备达到高回收率,尤其是含水银的灯具及小型电器。因此,成员国必须确保所有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在回收时能分开处理,不会混合散开或未有分类的家居废物,以及确保未经处理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不会运往堆填区或焚化炉。 (iii)回收及回收再用目标:成员国从2016年起,每年回收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至少达85%。自2012年起,每年每名居民至少回收4公斤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或与2010年成员国的回收重量相同或更多。成员国必须保证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的回收量由2012年至2016年间逐年增加。 回收再用目标方面,欧洲议会要求简化现行制度,产品类别由10项减至6项。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的回收再用率须达75%至85%,循环再造率则须达50%至75%,比率视不同产品类别而异。可重用设备应与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分开处理,适当产品类别的重用率目标应定为5%。 (iv)标准制订:欧洲议会要求欧洲委员会向欧洲标准化组织(如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提出要求,为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的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循环再造及修理制订欧洲标准。至于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的物料及部件选择性处理,如手提电话的印刷电路板或碳粉盒及彩色碳粉,欧洲议会希望欧委会评估是否需要修订附件II以处理纳米材料的问题。 (v)废料付运:修订案规定,只要运输商在付运前已提供确实证据,证明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在目的地会按指令规定的相同条件进行回收再用、重用准备及循环再造等工序,便可把这些废料运往欧盟境外。 (vi)出资责任:总则是成员国政府必须确保私人家庭交给回收设施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生产商至少负担其回收、处理、回收再用及以环保方法弃置的费用。欧洲议会再加入新条款,规定成员国必须根据用者自付原则,确保可以获得足够资金以改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的回收情况。 (vii)分销商的回收责任:修订案要求分销商为小量废料制订适当的回收及提升公众回收意识的计划,内容包括:最终用户可于零售店内的显眼回收处弃置废料;(b)零售商供应小量电器及电子设备时,必须免费回收小量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c)不得向弃置废料的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虽然环保组织欢迎欧洲议会的决定,但未有成员国表态支持。因此,修订案能否实施仍存变数。 欧盟部长理事会将于2011年3月14日举行环境会议,预料届时各成员国的环境部长将会达成修订案的首读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