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新增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
2013-03-06

 

  《规定》要求,食品摊贩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在醒目位置公示摊贩的姓名、摊位号、电话号码等信息;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二十五米以上,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卫生要求;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配备防虫、防尘、保洁设施;食品经营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等。食品摊贩应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将在3月1日正式施行,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获悉,该《规定》新增了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食品摊贩实名经营、问题食品召回等内容,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进一步细化。

  《规定》还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禁用废纸、废塑料等有害物质制作食品包装;严禁居民楼内进行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等内容。

  除了《食品安全法》等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规定》新增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包括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食品;未经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和盗用、冒用批准文号及改变批准内容的保健食品;使用地沟油、烤鸭油等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用油以及使用此类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包装材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包装材料包装的食品等。

  关于问题食品的召回,《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并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应当立即召回,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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