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清洁空气法案第211(o)条,环保署需要在每年11月为下一年制定可再生燃料百分比标准。此次的措施提出了纤维素生物燃料、生物柴油、高级生物燃料及可再生燃料年百分比标准,适用于所有2014年生产或进口的机动车汽油和柴油。对于纤维素生物燃料,法律规定环保署(EPA)应提出计划生产量,如果计划使用量小于法案规定的使用量,纤维素生物燃料标准必须基于计划生产量。此次EPA提出的2014年纤维素生物燃料使用量低于法案规定的使用量。法律还为EPA提供了根据某些条件调整高级生物燃料量和总可再生燃料量的裁定权。依照清洁空气法案的中止权,EPA提出调整高级生物燃料使用量和总可再生燃料量以处理计划的合格可再生燃料的实用性和汽油中可使用的乙醇量限制,鉴于供给车辆可使用的高乙醇混合燃料的实际限制及其它对汽油中乙醇混合燃料水平的限制。这些调整旨在使计划便于管理,同时支持可再生燃料随时间增加。最后,法律要求EPA根据2012年后可再生燃料标准计划规定的年百分比标准确定生物柴油使用量。EPA现提出适用于2014年和2015年的生物柴油使用量。EPA现征求关于各种替代方法和输入范围及制定适用标准方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