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应欧委会要求,研究当消费者身处家居和公共厕所,以及工作人员清洁厕所时,1,4二氯苯对人体的影响。该局于2012年提交报告,建议限制使用1,4二氯苯。
由于欧委会第2007/565/EC号决议已对1,4二氯苯用作防蛀剂实施限制,因此无须在这方面实施新的限制。
1,4二氯苯已被纳入第1272/2008号法规附件VI第三部分,列为第二类致癌物质,并会刺激眼睛及对水生生物有高毒性,影响长远。每年欧盟用于制造空气清新剂和厕所除臭剂产品的1,4二氯苯,估计有800吨。当中10%用于家居,其余则用于专业用途(基本上用作公共厕所除臭剂)。
2013年3月8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辖下的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就上述限制建议通过了一份评估报告。根据报告内容,从有效性及实际情况而言,欧盟采取限制措施最为适当,能够有效避免1,4二氯苯空气清新剂或除臭剂所产生的风险。
不过,风险评估委员会以执法困难为由建议修订限制措施。委员会建议,产品的1,4二氯苯含量不得超过1%(以重量计)。报告又指出,现时欧盟市场已能提供可靠的分析方法,可以测量1,4二氯苯含量。
欧委会参考了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调查及资料后认定,在市场上投放含1,4二氯苯的产品及以1,4二氯苯作为厕所、家居、办公室或其他室内公众场所的空气清新剂或除臭剂,当其含量相当于1%或以上(以重量计)时,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很严重的威胁。欧委会认为,在第474/2014号规例生效后12个月才正式实施限制较为恰当。在这段期间,营运商应采取各项措施令产品符合规例,包括已经在供应链或货存内的空气清新剂及除臭剂。
第474/2014号法规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后20日生效,并由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第474/2014号法规已纳入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法规附件XVII内。
根据限制措施,供厕所、家居、办公室或其他室内公众场所使用的空气清新剂或除臭剂,如其1,4二氯苯含量相当于1%或以上(以重量计),即不得投放到市场或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