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布玩具枪控制法案
2014-12-12

    2014年9月30日,加利福尼亚州参议院签署Senate Bill No. 199号法案,以控制能弹射滚珠或者直径超过6mm小球的玩具枪。该法案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根据该法案,加利福尼亚州将禁止能发射滚珠或者6mm或8毫米直径小球的玩具枪,除非该玩具枪的颜色符合要求。发射物直径超过10厘米的点标记枪除外。

    美国联邦玩具枪法规15 CFR 1150要求玩具枪颜色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a)枪管上枪口处应设有一个火焰橙色塞子,其颜色应符合美国联邦规定的要求(颜色编码595a),或比联邦要求更鲜亮的鲜橙色塞子,并且塞子要作为枪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永久的固定在枪口上。另外塞子插入枪口的深度距离枪口端的距离不能超过6mm。
    (b)橙色标识要永久的附着在枪管的外表面上,并且至少有带宽为6mm的火焰橙色带包围在枪嘴端部。
    (c)采用透明或半透明设计,这样允许正确的观察仿真武器内的完整结构。
    (d)将玩具的整个外表面用白色、鲜红色、鲜橙色、鲜黄色、鲜绿色、鲜蓝色、鲜粉红色或鲜紫色着色,可以单独着色,也可以作为主色调以任何图案与其他颜色结合使用。

    加利福尼亚州SB 119号法案规定,如果产品符合上述联邦法规中的(a)或者(b)条,则还应符合以下附加要求:
    (a)如果气枪被作为手枪来配置,除了枪筒上需要有联邦法规规定的亮橙色圆环,气枪的扳机护环还必须进行荧光染色,并用一个2cm宽的荧光染色胶带环绕在枪柄上。
    (b)如果气枪被作为来复枪或者长枪配置,除了枪筒上需要有联邦法规规定的亮橙色圆环,气枪的扳机护环还必须进行荧光染色,并用一个2cm宽的荧光染色胶带环绕在以下任意两个部位:
    ——枪柄;
    ——枪托;
    ——弹药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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