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产品:
条例适用于各类家用通风设备,但下面几类产品除外:
a)输入功率小于30W的单向通风设备;
b)专门用于指令94/9/EC所规定的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气体中;
c)专门用于法规(EU) No 305/2011所规定的场合,消防通风目的;
d)其它特殊用途的设备:
被转移的空气温度超过100℃;
对于电机不在气流中的电机,其工作环境温度超过65℃;
对于电机不在气流中的电机,被转移空气或电机工作环境温度低于-40℃;
输入电压超过1000VAC或1500VDC;
用于有毒、高腐蚀性、可燃性或者有研磨物质的环境
e)包含换热器及热泵,该热泵用于热回收或者可以跟其它非热回收系统进行换热,除非该换热器用于结霜保护或除霜;
f)法规(EU) No 65/2014所管制的油烟机
要求:
2016年1月1日起,供应商将家用通风设备投入市场或服务前,需要给产品提供能效标签。同时,产品单张、技术文件,以及销售时(包括网上销售)提供的信息、广告和技术宣传资料也要符合一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