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空间供暖器等开始实施更严格的环保设计规定
2015-10-14

     2015年9月26日,针对空间供热器和混合式供暖器,以及热水器和热水蓄水箱的三项更严格环保设计规定正式生效。《欧盟官方公报》早于2013年9月6日公布两项欧委会规例,订明要制订更加严格的环保设计规定。
    该两项规例是在关于能源相关产品环保设计规定的欧盟第2009/125/EC号指令的框架下制订。该指令要求欧委会就销售量及贸易量庞大,并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能源相关产品制订上述规定。
欧委会第813/2013号规例涉及额定热输出量在400千瓦或以下的空间供暖器及混合式供暖器,包括空间供暖器、温度控制及太阳能装置的组合,以及混合式供暖器、温度控制及太阳能装置的组合。不过,某些产品不在该规例的适用范围内,包括特别设计以使用主要由生物质能制造的气态或液态燃料的供暖器、使用固体燃料的供暖器,仅提供热饮用水或卫生用水的加热器,以及加热和传送蒸汽或空气等气态传热介质的加热器。该规例对适用及豁免的产品有更具体及详细的界定。
    固体燃料局部空间供暖器及固体燃料锅炉不属上述规例的适用范围,而受到其他具体规定规管,《欧盟商情快讯》2015年第15期对此曾作报道。此外,这些规定还涉及局部空间供暖器、专业冷藏柜、风柜、冷凝机组和冷水机组的环保设计要求。
    对上述产品的实际环保设计要求载于第813/2013号规例附件II。供暖器生产商应确保于2015年9月26日达到该附件第1(a)点、第3点和第5点列明的要求。混合式供暖器生产商应确保于2015年9月26日达到该附件第2(a)点的要求。其中涉及能源效率、声功率级,以及产品资讯。后者包括安装者和最终用户的使用说明书,以及可自由登入的制造商网站,其授权代表及进口商必须具有的条件,附件II对此有详细说明。
    2017年9月26日,该条例对能源效率的更严格环保设计要求将会生效。最后,2018年9月26日,该规例对涉及氮氧化物排放的余下环保设计要求亦告生效。
    欧委会第814/2013号规例涉及额定热输出量在400千瓦或以下的热水器和储水量在2,000升或以下的储热水箱,包括热水器及太阳能装置的组合。不过,某些产品不在该规例的适用范围内,包括特别设计以使用主要由生物质能制造的气态或液态燃料的热水器、使用固体燃料的热水器,设计用于处理热饮及/或热食的热水器。该规例对适用及豁免的产品有更具体及详细的界定。
    对上述产品的实际环保设计要求载于第814/2013号规例附件II。热水器生产商应确保于2015年9月26日达到该附件第1.1(a)点、第1.2点、第1.3点、第1.4 点和第1.6 点列明的要求。热水蓄水箱生产商应确保于2015年9月26日达到该附件第2.2点的要求。其中涉及能源效率、储水量、声功率级,以及产品资讯。后者包括安装者和最终用户的使用说明书,以及可自由登入的制造商网站,其授权代表及进口商必须具有的条件,附件II对此有详细说明。
    2017年9月26日,该条例对能源效率,以及对热水蓄水箱的保温损耗等更严格环保设计要求将会生效。最后,2018年9月26日,该规例对涉及能源效率和氮氧化物排放的余下环保设计要求亦告生效。
   最后,应特别留意上述两项规例的以下内容: 是否符合环保设计要求应按该两项规例附件III列明的方法来测量及计算。
    所有生产商应确保进行相关的合格评定程序,并编制所需的技术文件(参见两项规例的第4条)。
    各成员国市场监督部门在核查产品是否合格时,应采用两项规例的核查程序。该程序在第813/2013号规例附件IV列明,而第814/2013号规例则在附件V列明。
    在指定的年限之后,欧委会将对每规定进行审核,根据科技进步的情况,结果是某些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可能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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