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参议院通过化学物质管制改革法案
2016-01-22

     美国参议院通过了法案S. 697,以改革近40年前制订的《有毒物质管制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另一方面,众议院已于2015年6月通过对该法例的改革法案(H.R. 2576),因此两院似乎有必要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订出最终法案。

    美国参议员尤德尔(Tom Udall)及维特(David Vitter)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劳滕伯格21世纪化学物质安全法案》(Frank R. Lautenberg Chemical Safety for the 21st Century Act),建议由环保署检视新和现有的化学物质,并根据它们对最易受影响者(按该法案的定义为婴儿、孕妇、长者及化学品从业员)构成的风险予以监管。根据尤德尔发出的新闻稿,法案可防止化工企业向公众隐瞒产品资料,而且这些企业必须承担大部分监管成本,以确保环保署有足够经费去履行职责。各州可以继续限制某种化学物质,直至及除非环保署着手管制同一种化学物质及相同用途。当环保署着手监管某种化学物质后,将于全国实施统一的联邦标准。

    参议院的有毒物质管制法改革法案要点如下:

    评估化学物质的安全性时,应纯粹考虑人类健康和环境因素,代替现时须平衡成本和裨益的标准。
    确保只有在决定以何种方式监管某类不符合健康安全标准的化学物质时,才考虑成本及其他非风险因素。
    环保署在评估化学物质的安全性时,应界定有关的人口组别,以便估计化学物质对这些人口构成的风险,确保他们得到保障。
    废除《有毒物质管制法》中环保署须首先提出风险证据才能要求进行测试的规定。
    环保署可发出命令要求测试化学物质,而非颁布规例后才可要求测试(立例过程可能需时多年)。命令测试权适用于新的及现有化学物质。
    让环保署加大力度审核新化学物质,同时避免妨碍创新及产品面市的速度。
    首次规定新化学物质若要获准进入市场,必须符合一项条件,就是环保署作出确定性安全裁决,裁定该物质很大机会符合安全标准。
    新化学物质的审核期仍为现行的90天,当环保署裁定该物质很大机会符合安全标准后,可缩短检视期。
    废除《有毒物质管制法》中环保署须证明其规例“造成最少负担”(least burdensome)的规定。
    环保署应根据现有资料,考虑成本和替代品等因素,从而选择监管方法,同时确保环保署的规例足以处理已知风险。
    环保署应审视过往的机密商业资料声明。该等声明与《有毒物质管制法》化学品名录中的活跃类化学物质有关,而这些物质的性质尚未公开。
    部分机密商业资料声明的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企业应重新提交资料证明声明属实。
    区别出不必重新证明声明属实的专有资料类别。
    区别出不符合机密商业资料保护资格的资料类别,包括与健康及安全有关的资料。
    环保署应审核所有新提交的机密商业资料声明,要求企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学物质提出理据。
    环保署应为审核新的及现有化学物质收取费用,用以支付推行该计划的部分成本。
    上述费用最高为相关计划成本的 25%。企业要求进行的安全性评估,由该企业支付全部费用;若是已列入环保署工作计划的安全性评估,企业须支付50%费用。

    法案还首次规定,对于所有活跃于商业市场的化学物质,环保署必须审核其安全性,而不是像《有毒物质管制法》那样,允许当时已在使用的化学物质过关而无须经过任何安全审核。审核程序大致如下:

    企业列出现时制造或加工的化学物质;
    环保署列出所有活跃类化学物质的优先处理次序,进度须配合署方的资源及能力;
    需要优先处理的化学物质,署方将根据更新后的安全标准,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并作出安全性裁决;
    被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学物质,环保署将施加限制,使其符合安全标准;若不能施加限制以确保该化学物质符合安全标准,环保署将禁止使用或逐步取缔该种物质;
    非优先处理类化学物质,是指环保署认为有足够资料判断为很大机会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学物质;
    在区别优先处理类化学物质时,环保署将首先考虑列入其工作计划的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化学物质,以及已知为人类致癌物、高度急性与慢性毒性物质;
    企业可以向环保署提出要求及提供资金,由该署评估其化学物质;
    审核及监管程序将订明通知、规例制订及执行限期,也会列明将会审核的化学物质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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