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是欧洲大量法律法规文件的最终目标。在这点上,欧共体发布了《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GPSD)并在2004年1月15日开始生效。欧盟所有成员国有义务将其转化为相应的国家法律。由于《德国设备与产品安全法》(GPSG)是欧洲国家著名的法令,下面对德国的GPSG和欧盟的GPSD进行比较:
内容 |
欧盟 GPSD |
德国 GPSG |
以前版本 |
通用产品安全指令 GPSD , 1992/59/EC |
产品安全法( GSG ), 1968 年颁布, 2001 年最新修订;产品安全法( PrdSG ), 1997 年颁布 |
产品范围 |
消费产品,不包括食品和药品 |
技术设备和消费产品,不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电信设备 |
目标群体 |
欧共体成员国消费产品的负责单位,以及生产商和将消费品投入欧洲市场的分销商 |
同左,加上制造商以及自愿将德国 GS 标志加贴在产品上、进入德国市场的进口商 |
实施日期 |
2004 年 1 月 15 日 |
2004 年 5 月 1 日 |
适用标准 |
公布在 EC 官方公报( OJ )上的协调标准 |
同左,加上德国标准 |
产品标志 |
根据各自的欧洲产品指令规定在产品上加贴 CE 标志 |
同左,然而要由德国政府认可的 GS 认证机构颁发 GS 证书 |
使用手册和标签 |
产品所投入成员国的语言 |
德文 |
市场监督 |
每个成员国主管机构规定的市场监督、 RAPEX 以及进一步的监察规则 |
同左,加上工厂审查、产品检查和市场上抽取样品的检查 |
管理机构 |
每个成员国指定的机构,如英国为贸工部 DTI |
职业安全与健康协会、授权的认证机构如 TUV 、 VDE 、 BG 、 LGA |
对于德国的GPSG,有9种技术设备需要进行定期检查:
锅炉,除了远航轮船上的锅炉装置;
压力容器,除了锅炉;
填充经压缩、液化或压力下溶解气体的装置;
在内部过压下装有易燃、易腐蚀或有毒气体、蒸气或液体的管道;
电梯装置;
潜在爆炸环境装置;
饮料分发设备以及碳酸饮料的生产设备;
乙炔设备和乙酸钙仓库;
贮藏、填充和运输易燃液体的装置。
所有以上装置的必要附件,如测量仪表、控制设备和调节装置,也属于检查范围,以确保装置的安全运行。
除了以上9类设备,其他消费产品每1~2年须进行工厂审查,以确保工厂生产的产品与原始认证的产品一致。当工厂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或违反GPSG要求,检查机构会采取适当措施。当遇到严重违反行为时,主管机构会撤消GS证书并通知相关方。
德国GPSG涵盖了欧洲CE标志、德国GS标志、15个欧洲指令、9类技术设备、以及大量的消费产品、产品制造商应不只考虑相关产品标准,还要考虑相关指令、法令和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