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于2006年发布的电池指令(2006/66/EC)要求各成员国禁止含汞量超过0.0005%(重量百分比)所有的电池及蓄电池(不管是否与设备配套使用)以及含镉量超过0.002%(重量百分比)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包括与设备配套使用的产品)投放市场。指令对含汞量不超过2%(重量百分比)的纽扣电池进行了豁免,同时指令也对紧急系统/警报系统、医疗设备、无线电动工具中使用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的含镉量进行了豁免。指令同时要求欧盟委员会定期对豁免条件进行调研,以适应最新的科技要求。
2012年11月1日,欧盟向WTO提交了关于修订电池指令,取消用于无线电动工具的镍镉电池的豁免的G/TBT/N/EU/74号通报。通报提案拟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取消对无线电动工具中使用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的镉含量的豁免。该提案一旦实施,将提高我国电动工具行业以及电池行业在欧盟市场的准入门槛,对我国电动工具和电池出口欧盟造成一定的冲击,将迫使相关制造商在未来调整其产品以适应欧洲市场。
2013年10月10日,欧洲议会一读通过有关取消无线电动工具电池的镉豁免以及禁止纽扣电池中含汞的规定。其中,有关无线电动工具电池中的镉豁免可继续沿用至2016年12月31日,禁止纽扣电池中含汞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限,同时,对助听器用纽扣电池中的汞含量进行了豁免。禁止纽扣电池中含汞的时限要求以及助听器用纽扣电池豁免的限量要求将在后续的规定中进行明确。
此次发布的2013/56/EU指令规定,有关无线电动工具电池中的镉豁免可继续沿用至2016年12月31日,而含汞量不超过2%(重量百分比)的纽扣电池可继续沿用至2015年10月1日。对于助听器用纽扣电池,欧盟委员会应在2014年10月1日前对其豁免进行重审并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报告。如证明助听器用纽扣电池符合本指令的要求缺乏明显的证据支持,日后或许延迟其豁免日期。对于不符合本指令要求,但在本指令生效之前已投放市场的电池,可继续在市场销售直至库存完毕。
本法规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的20日起,也就是2013年12月3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