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儿童推车标准EN1888
2014-05-28

 1)化学性质:本条款具体的测试方法按照EN71-3:1994第4.2条,阻燃性能按照EN71-2:2006,织物不能产生表面闪烁。试验应在根据生产商说明对材料洗涤前和/或后进行。
 
2)缩水性能:可从框架上取下的纺织品覆盖材料应按照生产商的说明洗涤,干燥两次。在不破坏织物拼缝情况下织物仍能安装到框架上并且不影响车辆的性能。
 
3)剪切和挤压点:规定了活动部件的间隙应大于12mm或者小于5mm,在后面的案例中会看到很多类似不合格的结构。
 
4)陷入:规定了在可触及区域不得存在可使儿童手指或皮肉陷入的开口管,突出物、孔洞,松动垫圈、调速器、螺母、缝隙。对于手指不得存在宽度大于5 mm而小于12mm的区域;对于脚不应存在宽度大于25mm的而小于45mm的可触及开孔或开口。除非其深度小于10mm。
 
5)边缘,尖端和转角:应符合标准描述的形状和尺寸。
 
6)小零件:在可触及区域内的可拆卸部件不得容入小零件筒。
 
7)机械部件的连接:需牢固可靠。
 
8)绳、线和其他狭窄织物:符合玩具EN71认证相关要求,此要求不适用于限位系统的自由长度。
 
9)车体或座位的内衬:无窒息危险,内衬最小厚度应为0.2mm。
 
10)尺寸:车体最小要求内高应符合标准要求,座位靠背的角度和高度靠背与座位的角度至少应达到100°,靠背高度至少应达到380mm。
 
11)车辆对儿童年龄的适用性:本要求规定儿童推车的靠背角度和车体尺寸如果不符合标准规定则需注明推车不适用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
 
12)稳定性:车辆按标准测试时不应倾翻。测试中所有的车体或座位连接装置不得松开。倾斜12°,负载处于最不利位置不倾翻。
 
13)带旋转座位的推车:带旋转座位的推车至少应安装一个自动锁定机构以防止其意外旋转。
 
14)手柄:如果手柄或独立于车架其他部分的手柄部件可能被折叠,反向或转动,则在正常位置操作手柄或手柄部件上应能自动锁定。交替抬高压下手柄,使得后轮和前轮依次升高120mm±10mm,抬起高度在测试开始时测量轮子到地面的距离,然后马上有控制的压下。试验在15次/min±2次/min的频率下进行3000次。
 
15)停车装置:车辆应装有停车装置,当使用者站在靠近手柄处应能操作该机构。如果停车装置或其操作机构在可触及区域之内,则应设计成儿童不能操作。按照标准测试时,车辆最大移动应为90mm。
 
16)折叠机构的锁定装置:必须符合以下2点其中1点:1)两个独立的操作作用在车辆两个独立的部件上;2)两个连续的动作,只有在第一个动作保持时第二个动作才能工作。这里要注意的是,本标准要求推车安装2个独立的锁定装置。若只有一个锁定装置是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7)有拎手的车体的纵向稳定性:进行测试时车体向头或脚的倾斜角度最大不得超过10°。
 
18)车体和可拆卸座位的拎手连接点的强度性能:从车体外侧底面开始测量,连接点或保持装置的最高点在车体上的位置至少应为车体高度的3/4。测试后,车体拎手的连接点或者可拆卸座位的连接点不能破裂或被拉出。仍应保持连接点的完整性。车体或可拆卸座位或拎手或连接点在测试后,不能产生永久的变形或破坏。
 
19)车体或座位上连接装置的强度和耐用性:测试后车架与车体或座位的连接装置不能脱开、松开或明显被披坏的征兆。
 
20)限制系统和固定装置的强度要求:叉带应能与腰带结合使用:座位上应有永久固定的限制系统,包括腰带和叉带或者整体挽带。限制系统带在每个儿童可以占用的位置均应可以调节。如果挽带上固定装置可以从后面连接到前面,则在两个方面均应符合固定装置强度要求。否則在说明书中应明确指出如何连接和固定该机构。腰带和叉带最小宽度应为20mm。肩带最小宽度为15mm;在进行拉力测试后,固定点不应破坏,变形或松散,车体或座位应保持在原位,没有永久破坏。
 
21)车轮强度要求:车轮应拆装200次后将车轮和车轴放置在夹持装置上。在车轮拆离车轴方向逐渐施加200N的力,保持2min±0.1min。可更换或固定的车轮均应保持与车轴的连接,不应产生变形,车轮组件仍能正确工作。
 
22)障碍表面试验:是对车辆整体耐久性能的要求,72000次循环试验后无结构上的损坏和倒塌。障碍表面测试的仪器要求在后面的测试方法中有介绍。这里需要注意砝码摆放的位置和重心要符合标准的要求,如果载物栏有负载功能的话需要放置相应重量的物品。
 
23)塑料包装:要求与玩具EN71认证标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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