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产品标注日期可采用生产日期或上市日期的方式,也可采用与分类收集标志一同使用的附加CE标志。
3、CE标志应持久耐用、清晰可辨和无法拭除。除因设备自身所限,一律不得改动标志。标志应附在设备上,如因设备自身所限不能如此,则标志可附在电线或操作说明上,如仍不行,可附在包装上,另外,对CE标志的尺寸也有相应要求。
4、CE认证标志应当由生产商来加贴,此处生产商是指产销自有品牌设备的、以自有品牌转销其他供应商供应的设备的、将设备进口至欧盟成员国或自欧盟成员国出口设备的。但如设备上清楚标注了生产商的品牌,则转售商不视为生产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