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第2013/29/EU号指令正式实施,该指令是第2007/23/EC号指令的修订版,目的在于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内部控制。
烟花爆竹产品类别后面必须加“F”字样
新指令规定,CE认证流程中模式C改为模式C2,区别在于模式C2要求企业必须在烟花爆竹产品标签上贴附产品批次号码,加大制造商对生产质量的控制。此外,所有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所用的文字必须是产品销售地点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让消费者能够更加清楚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保证消费者安全。此外,所有烟花爆竹产品类别(category)后面必须加F字样,明确产品类别。
指令同时规定,生产企业须按照烟花产品的净火药含量、安全距离、噪音水平等分门别类。属于F1类别的烟花产品,即危险性及噪音水平极低,适用于狭窄空间的产品,必须符合若干条件,例如安全距离至少要有1米(或以下,视情况而定),最高噪音水平不得超过120分贝,不得包含响雷炮及响雷炮电池等。此外,新指令规定,烟花爆竹产品不得含有黑火药及起火剂以外的引爆炸药,只有极少数情况例外。
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是新指令的主要目的
生产企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是新指令的主要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生产企业必须在烟花爆竹制品上标明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供联络用的联系地址;如果产品上没有标明,那么产品的包装或伴随该产品的文件中也必须标明。烟花爆竹产品投放市场后,生产企业必须保存有关技术文件及欧盟合格声明书,为期10年。
生产企业必须确保准备投放欧盟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附有使用说明及安全资料。这些资料必须以消费者及其他使用者容易理解的文字显示。新指令还设立了追溯机制,以便追溯问题产品的来源。生产企业需要在烟花爆竹产品上贴附标签,上面标有由合格评核机构编配的注册号码,并要求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要保存注册号码纪录。
根据新指令,符合第2007/23/EC号指令并于2015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成员国不得阻止销售。若企业产品生产日期晚于7月1日,且未按照新指令进行修改,那么产品出口至欧盟市场将受到当地市场督查查验,将禁止销售。因此若企业的产品未在7月1日以前申请CE认证,那么需要尽快与认证机构联系,了解最新认证信息,及时作出应对方案。此外,企业已获得进口号的产品可继续进行生产至7月4日,之后才须申请CE认证,但是若企业生产新产品,则必须申请CE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