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幼儿床强制性标准进行修订
2017-03-23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布了一项直接最终规则,修订幼儿床的强制性标注,以引用方式纳入最新版本的美国材料及试验学会(ASTM) F1821标准。除非当局于3月24日前收到大量反对意见,否则经修订的幼儿床强制性标准将于6月6日生效。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4(b)(4)(B)条载有耐用婴儿或幼儿产品强制性标准的更新程序。程序规定,当某一机构修改自愿性标准时,必须通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收到通知90天之内,除非委员会裁定该修订未能改善产品安全,否则,当委员会收到修订通报180天后(或由委员会订明的较后时间),经修订的标准便告生效,成为新的强制性标准。2016年12月8日,ASTM向委员会通报,已通过及刊登ASTM F1821-16标准。随后,委员会审视了16 CFR part 1217与ASTM F1821-16标准的分别后,裁定新标准能够改善幼儿床的安全性。

  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ASTM F1821最新版本标准为床边围栏订立了测试规定,而2015年的版本(ASTM F1821-15)则未有相关规定。目前,第7.5条把幼儿床末端结构和床边围栏纳入测试规定内,其中第7.5.1条详细说明如何测试末端结构的潜在夹捕危害,而第7.5.2条则解释如何测试床边围栏的潜在夹捕危害。ASTM F1821最新版本标准亦纳入ASTM F1821-15所含的一些修订内容。这些修订内容针对床边围栏与床垫支撑系统之间的夹捕危害,并订明若顶篷角柱在幼儿床上延伸57英寸或以上,而未有构成任何新的突起或夹捕危害,幼儿床便可豁免遵守与角柱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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